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校园文化总纲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校园文化总纲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二战后德国的初等教育改革有哪些?
  2. 董仲舒关于教育学的变法内容?
  3. 宪法中哪一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文字?

二战后德国的初等教育改革有哪些

1959年,联邦德国推行了教育改革,公布了《改组和统一公立普通学校教育的总纲计划》。主要探讨如何改进普通初等学校、中等学校的问题,没有涉及高等教育。

在初等教育上,建议有的儿童均应接受4年制的基础学校教育,然后在接受两年的促进阶段教育。

校园文化总纲,校园文化总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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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等教育上,建议设置三种中学,分别培养不同层次的人才。《总纲***》即保留了德国传统的等级性,又适应了德国社会劳动分工对学校培养人才规格和档次的不同要求

董仲舒关于教育学的变法内容

变法内容:“三大文教政策”。

(一)独尊儒术,罢黜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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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三大文教政策的总纲,是文化教育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它规定了教育的目的是培养通经致用的儒学治术人才,用三纲五常维系人心,以确保汉王朝的长久安宁。

(二)开创太学,改革选士制度

这是独尊儒术的具体化措施。行教化必须兴办学校,通过培养高级统治人才去推动教化。他明确提出要在京师置太学,将举贤养士之遗风,吸纳到王权的控制下,变成自觉的养士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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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选举,广取士

董仲舒认为,养士和选士是分不开的。应通过选举、贡贤的方法,把那些真正有德有才的人推荐上来,“量才而授官,录德而定位”,使人才充分发挥作用

宪法中哪一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发展本民族语文字?

《宪法》第4条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各少数民族在日常生活、生产劳动、通讯联系以及社会交往中,使用本民族语文都受到尊重,得到法律保障。

(2)民族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依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3)有关学校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进行双语教学。《教育法》明确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4)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予以奖励。”

”(5)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提供帮助,创造条件。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20条的规定:“城市人民***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

”(6)大力培养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人员。***先后在中央和各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培养了大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干部和研究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校园文化总纲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校园文化总纲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